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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变更申请条件
来源:区民委网站 日期:2017-12-26

一、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条件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言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且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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