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中宣部、中央统战部、文化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宗教局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
1994年6月7日
长期以来,全国新闻、出版、文艺、影视等部门,在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介绍民族知识,报道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成就,促进各民族的团结进步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近些年来,在图书、报刊、影视及文艺作品中时常出现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内容,严重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为此,1986年,国家民委下发了《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1987年,中共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通知下发后,大多数新闻、出版、文艺、影视部门都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个别新闻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仍然不时出现严重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内容。
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一些记者、作者和编辑缺乏基本的民族、宗教知识,民族、宗教政策观念淡薄。有些部门正值新老人员交替,一些新走上工作岗位的记者和编辑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知识的学习,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二是个别新闻、出版单位,缺乏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忽视社会效益,置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于不顾,出版猎奇、讹传之作,造成严重后果。三是一些新闻、出版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个别领导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不负责任,把关不严,严重失职。
为防止今后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再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内容,除了重申过去的有关文件规定继续有效外,特作如下通知:
一、今明两年,全国各级各类新闻、出版和文艺、影视部门要有计划地全面进行一次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及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今后,各新闻、出版、文艺、影视部门每年都要进行一次这样的宣传教育,并把这方面的教育作为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新闻、出版和文艺、影视部门的广大职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和作者、编辑人员要增强民族、宗教政策观念,树立尊重少数民族、全心全意地为各民族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还要自觉地学习和掌握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知识,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对于新闻、出版、文艺、影视部门开展这方面的教育和学习所需要的材料,民族、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要给予必要的协助。
二、新闻、出版、文艺、影视部门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和编辑人员要尽职尽责,层层严格把关,坚决禁止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内容。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要予以充分的理解和尊重,不能猎奇和主观臆断,以偏概全,更不能加以丑化、侮辱、胡编乱造。新闻、出版和文艺创作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对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新闻稿、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如无太大把握,一定要征求民族、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对涉及重大问题的要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
三、对于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严肃处理,处理时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首先,有关领导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断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领导同志要亲自做工作,责成责任者正确对待错误,虚心听取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和批评,主动承担责任,实事求是地作出检查,以求得谅解,挽回影响。第二,要依法办事。对于严重伤害民族感情,引发事端,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对主要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三,要认真做好疏导和劝说工作,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正当要求,应予肯定。如发生争议,还要说服他们按正常渠道提出意见,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依靠政府解决问题,不要提过分的要求和采取过激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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