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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节录)
来源: 日期:2007-08-09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节录)
  1987年6月30日

  一、充分认识做好民族团结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地进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我国宪法庄严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因此,各族人民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和思想文化工作者,都必须十分珍惜各民族的团结,从大局出发,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做到这些,关键在于各级党政组织和群众团体一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重视民族团结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87]13号)文件精神,对各族人民特别是广大汉族干部、群众经常地、深入地进行民族政策和法制教育,牢固地树立汉族和少数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观念,提高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宣传报道和文艺作品影响面大,做得好,就能大大促进民族团结,反之,则会给民族关系造成损害。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部门要把这些教育同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实际联系起来,更多地了解民族情况,提高民族政策观念,树立尊重少数民族、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以防止偏离政治方向,损害民族团结事件的发生。

  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深入了解和正确反映少数民族的生活。希望各民族的新闻、报刊、广播、影视、出版、文学、艺术工作者,多到少数民族地区调查研究,体验生活,全面、深入地了解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思想和愿望,了解他们的过去和现在。着重反映民族地区两个文明建设的成就和先进事迹,以及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的生活风貌。凡涉及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俗、信仰等方面的内容,本着"趋利避害"原则,充分考虑社会效果。各个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社会生活方式,是由本民族的居住环境,发展进程等自然和历史的原因形成的。对此,要予以充分的理解和尊重。不能不负责任地猎奇、主观臆断、以偏概全,更不能加以丑化。文艺作品,如无太大把握,一定要征询当地宣传、统战或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涉及重大问题的,要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当然,主要还是依靠新闻、报刊、广播、影视、出版部门等有关单位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把关。

  三、正确认识和对待历史上的民族关系。反映历史题材的文艺作品和史学研究,常常要碰到历史上的民族关系问题,主要是汉族同诸少数民族的关系。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史观去认识,贯彻民族平等团结的原则,自觉反对和批判大汉族主义的正统观念,同时,也要防止民族主义偏见。在我国历史上,存在着各民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友好往来和合作,各民族共同缔造了祖国,共同促进了历史的进程。过去,由于阶级的存在,民族压迫制度的存在,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存在着民族对抗和压迫。国家有时是统一的,有时是分裂的,甚至发生过民族间的战争,但这种战争,是国内中华民族之间的战争,不带有国与国之间的侵略、被侵略的性质,但有正义与非正义,进步与反动的区别。应以此观点评价、描述各民族的历史和历史人物以及民族间的关系。总之,要坚持古为今用,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宣传报道、文艺作品、史学论述,向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各民族间的凝聚力,激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热忱,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四、掌握好政治问题与学术(艺术)问题的政策界限。任何一个民族都有光辉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都有丰富多彩的资料可供研究书写。如果基于不良动机,攫取某一点妄加渲染,或道听途说,编造一气,发表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人民的作品,这就不是学术(艺术)问题了,应当坚决反对和制止。当然对这类问题也要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一般采取批评、教育的方法,提高认识,接受教训。如果是有意丑化、侮辱少数民族,情节严重,造成恶果的,要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对于民族研究中的学术问题,如从历史学、民俗学、社会学、心理学、文学艺术的角度,对少数民族的社会变迁、政治、经济、文化、艺术、风习、宗教、人物以及民族关系方面的事件等进行探讨,从而产生不同认识是自然的,正常的,应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和支持不同学派、不同观点,以马列主义为指导,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广泛的交流。即使出现错误观点,也不要乱戴帽子,强加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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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宣部、统战部、新闻出版署、国家民委、宗教局关于对涉及伊斯兰教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2007-08-09)
· 国家民委、中宣部、中央统战部、文化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宗教局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 (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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