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中国轻工总会、中国纺织总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1997年10月8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轻(纺)工业厅(局、总会、总公司)、医药局 (总公司、医药办):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 [1997]47号文件)精神,经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同意,现就依照《1997年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重新核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按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义"反映目前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要的、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传统特色的用品",参照"八五"以来各地执行的目录,以各地近期重新核报的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为基础,经有关方面专家组确认并吸取各地反馈意见而形成的。该《目录》是这次重新核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依据。
二、此次核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可由民(宗)委(厅、局)、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临时组成企业核定小组,严格依据《目录》核定企业,核定后的企业个数不得突破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定点企业的数量。
三、请各地于1997年10月30日前将核定后的企业名单和各企业按《目录》生产的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名称,报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
四、企业名单报出后,请各地尽快组织企业填报企业情况调查表,于1997年12月15日前寄送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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