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印发1997年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修订)的通知 1997年月10月30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
国家民委、中国轻工总会、中国纺织总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经〉字[1997]266号)发出以后,有关省区和部门对文件所附目录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经反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我们对《1997年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该目录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以此目录为准贯彻执行。《关于重新核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经〉字[1997]266号)的其它内容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
附件:《1997年少数民族特需用用品目录(修订)》
|